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4·29”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攻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坚决遏制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隐患
1.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2.排查范围。在继续推进全省房屋结构安全三年行动和7大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3.排查方式。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排查、分类整治,采取“业主自查、部门和乡镇(街道)排查、县(市、区)复核、设区市指导监督”的方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全面摸清城乡所有自建房基本情况,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按照“一栋一表”记录排查信息,逐一归集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相关信息系统,汇总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类隐患清单,实现五级协调联动和部门信息共享。其中,业主自查由村(居)组织,逐一排查到位,逐一梳理问题。
4.排查时限。2022年5月底前按照“回头看”要求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
1.行动目标。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自即日起至2022年8月底,全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各地要在6月上旬迅速制定本地区“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2.行动任务。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住建部门、违法建设处置单位和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市场监管、公安、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自然资源、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以下简称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
3.督导评估。2022年8月下旬,各地要逐县、逐乡镇、逐村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省级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督导评估,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三)狠抓分类整治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依托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从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梳理隐患清单,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实行销号管理,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全省自建房整治任务。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由住建部门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加强鉴定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和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服务企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除险措施。各地要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疏堵结合,做细做实各项工作,切实处理好房屋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
3.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探索推进房屋安全保险监测社会化治理机制。优化升级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APP,健全全省“一楼一档”大数据,实现隐患实时监控、责任永久追溯。推进《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立法,推行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4.发挥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发动群众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级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统战部、省委编办、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影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住建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抽调省直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要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市级负责人名单报省安委会,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加强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牵头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和确权登记管理制度,牵头推进自建房“两违”排查整治工作,处置存量,遏制增量;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自建房“两违”排查整治工作;商务部门配合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走过场、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组织10个省直部门牵头包干九市一区,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0天的指导检查,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和“百日行动”计划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百日行动”期间每周三下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9月份起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每月底前将自建房“两违”、经营证照复查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底前,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0591-87546795,邮箱:fjfwpcb@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