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全力配合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物资储备工作。
二、各采购人应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环节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需要,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各采购人应加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鼓励条件具备的采购项目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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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