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依法指导和监督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三)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探索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事中、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
(五)根据市委委托,负责管理和指导市级国资集团公司党委的日常工作。按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或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组织。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部署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审核和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