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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2-10 16:0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有关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现就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抓住审批、修造、检验关键环节,聚焦痛点、难点、焦点问题,通过建机制、重监管、强保障,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源头治理,全面提升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按照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警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聚焦船舶修造厂点和海洋大中型船舶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势头。

          2.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和倒查工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联合联动执法,强化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形成部门合力。

          3.坚持惩治并举。综合运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和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各类涉渔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贡献突出的船舶修造企业,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扬。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有效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高效,依法依规开展船舶修造和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理念深入人心,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氛围基本形成,涉渔船舶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健全工作机制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海警部门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在机制框架内每年开展会商,定期通报评估地方工作落实情况,讨论研究工作思路。建立涉渔船舶倒查机制,对查处的涉渔船舶溯源倒查修造企业和厂点。充分发挥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等相关协调机制作用,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涉渔船舶监管工作。

          (五)明确任务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渔船检验机构负责加强合法渔船检验工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渔船审批、登记、报废管理及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渔政执法工作。海关等部门依据职责查处打击涉渔船舶走私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涉渔船舶修造厂点。海警部门负责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渔业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违法生产、越界(线)捕捞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

          三、落实监管责任

          (六)加强渔船管理。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严格在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开展审批,不得为未批先建或者未按审批核定内容制造、改造的船舶发放渔业船舶证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渔船拆解报废监管,认真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规范渔船拆解活动,严禁报废渔船违规进入市场。

          (七)规范渔船检验。各级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船检验机构建设和监督,指导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渔船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合法渔船实施检验。各级渔船检验、渔业渔政、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渔船检验质量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切实提升渔船检验与修造质量水平。

          (八)加强修造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统计,组织开展涉渔船舶修造企业摸底排查,深入调研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建立涉渔船舶修造企业台账。要加强对涉渔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指导涉渔船舶修造企业严格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渔船。要加强涉渔船舶依法合规修造的宣贯培训,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推动涉渔船舶修造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九)开展联合执法。在涉渔船舶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框架内,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联合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违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走私犯罪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牵头调查处理。要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各类涉渔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做好溯源倒查。各部门在侦办、查处涉渔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应当及时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其中,涉嫌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未经审批、检验擅自建造、改造涉渔船舶的,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会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置。

          四、强化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涉渔船舶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属地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跟踪指导和责任追究。要敢于动真碰硬,瞄准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要畅通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部门间工作交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每年报送工作总结。同时,也要妥善维护渔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做好帮扶保障配套工作。

          (十二)强化宣贯落实。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政策传递给涉渔船舶修造企业、渔民及相关社会组织。要综合运用正面宣传、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向社会传递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以发放政策图册、张贴明白纸、组织政策进厂进村进港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政策落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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