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出台有力有效政策举措,加快我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相互竞争、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晋位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实施办法》,旨在全力推进国家级高新区综合实力在全国排名稳步提升,进一步奖励先进,鼓励创新,营造环境,形成创新创业竞相发展、共同进步的良性生态,从而进一步发挥高新区对我省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支撑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三、范围期限
《实施办法》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福建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省科技厅对全省国家高新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9条。第一条是制定目的;第二条是适用对象;第三是奖励排名基数设定(以2021年公布的排名为基数);第四条奖励标准、资金额度和资金来源;第五条是申请条件与流程;第六、七条是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为有效期限;第九条为本办法的解释单位。
五、主要特点
(一)首个对高新区奖励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对高新区进行奖励的省市也为数不多;
(二)促进自身发展、激发共同进步。设置奖励是为促进高新区自身进步,不断向更好方向发展,推进共同进步;
(三)实行分段奖励制。与自身比较,对有进步的高新区以100名为界,分两个层段奖励;
(四)实行奖励金额封顶制。实行晋一位一奖励,晋升3位及以上,实行奖励金额封顶制;
(五)晋位奖励实行申请制。规范奖励程序和分级管理,体现进步荣誉感。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学技术厅:吴华刚、冯文景,联系电话:0591-87862696、8786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