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就业采取了哪些政策?
答: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国各民族享有平等的就业择业权利。但由于一些民族地区发展滞后,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因语言障碍等原因导致就业渠道相对狭窄、总体收入偏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 一是禁止歧视各民族劳动者就业。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二是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支持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加强各类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空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强调,“支持发展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牧民就业和稳定持续增收”,“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技能型产业,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完善并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政策”,“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 四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推动民族地区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跨区域跨省合作机制;健全覆盖民族地区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面向大众的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就业援助,加大对各类失业再就业人员、城镇下岗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少数民族返乡人员创业就业:支持少数民族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维护少数民族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新时代的民族理论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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