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时间:2014-11-19 12:31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四)项: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