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126-CF-001 |
事项名称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作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裁量规则 |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一级 丙级编制单位承揽属于乙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乙级编制单位承揽属于甲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级 丙级编制单位承揽属于甲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9个工作日 |
办理机关 | 365防伪查询系统_bet3365标准版_365bet大陆网站城乡规划局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科 |
联系电话 | 0595-22177515 |
监督部门电话 | 0595-22177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