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近日,记者从南安法院水头法庭了解到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共建房一人住一半。
对婚姻失去信心
丈夫起诉要离婚
2001年,外出打工的小龙(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美(化名),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2003年,小龙带着小美回到南安老家登记结婚。婚后,这个家庭先后迎来了两位新成员,大女儿小雅(化名,已成年)和小女儿小丽(化名)。然而近几年,小龙总是认为小美对其父母、女儿及本人不够关爱、忽视家庭生活,夫妻感情逐渐产生了间隙。小龙常年在外打工,和妻子聚少离多,导致他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此后,小龙多次向小美提出协议离婚无果,遂于2021年1月份向南安法院水头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
庭审中,法庭没有发现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且小美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也希望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故没有判决离婚。但今年1月份,小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要求与小美离婚。
分割财产争执不休
承办法官耐心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因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小美同意离婚,但表示两人现住的一栋三层自建房系夫妻共同翻建,且自己从外地嫁到这里十几年,习惯住在这里,因此要求平均分割该共建房。小龙则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多次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工作暂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首先实地察看了小龙、小美要分割的房屋,核实权属信息等情况,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官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希望双方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双方十几年来的生活作息习惯、日常工作等方面,互谅互让。最终,法院调解双方对该房屋均有居住、使用权利,同时两人自愿离婚,小龙、小美对大女儿小雅(已成年)的学习、生活提供经济帮助,小女儿小丽归小龙抚养。
共同共有人
共享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官介绍,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中新增的包含“占有”和“使用”的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在本案的审理中,法官立足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点,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路径,将《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作为案件突破口,兼顾当事人意愿的同时,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据悉,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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