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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义务教育!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重磅发布
        来源:泉州通客户端 2022-12-19 15:12 阅读人数:1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  

          划重点

          将从2023年起,按照学校和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的程序进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要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机衔接,并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采取等级赋分制,按照义务教育评价标准中重点内容、关键指标、考查要点进行赋分,三个层面评价满分各为100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学校反馈,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

          通知主要内容   

          01评价对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县级党委政府;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县域内公办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初中部以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初中部;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其中,省、市属学校纳入属地评价管理。 

          02评价内容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分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具体指标和通知全文识别二维码查看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县级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引导学校注重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03评价实施 从2023年起,按照学校和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的程序进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一)明确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原则上每5年一周期,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年度、分批次进行统筹,在评价周期内对县域、学校质量评价要实现全覆盖,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学校自评。义务教育学校每年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并对全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可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机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自评工作方法及过程、指标达标情况及自评结果、具体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学校应于每学年末完成自评并将报告留档备查;同时有效发挥自评的诊断、改进作用,不断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

          2.县级自评。县级党委政府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同时对本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党委政府履职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工作与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和对县级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督导考核”,与“对县督导”合称“两项督导”)的自评工作有机整合,自评报告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内学校教育工作和办学质量自评工作的指导。

          3.市级复核。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自评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数量的20%。市级可结合实际制定复核方案,复核工作可与“两项督导”有机整合。

          4.省级评价。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可结合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督导工作,组织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将评价情况报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三)明确评价结果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采取等级赋分制,按照义务教育评价标准中重点内容、关键指标、考查要点进行赋分,三个层面评价满分各为100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04结果运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信息的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结论,认真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充分发挥其对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学校有针对地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生发展指导水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转变育人方式,全面提高育人质量;指导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要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机衔接,并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学校反馈,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可与省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跟踪督查工作有机结合,评价周期内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合格的不再开展“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跟踪督查。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引导县级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政府履职尽责,为办好义务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两项督导”中义务教育部分结果可与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挂钩;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滑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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