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意见。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及创建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参与起草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民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我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依法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贯彻落实民间信仰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民间信仰的动态,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负责对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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