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时间和哺乳假
哺乳时间
根据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直至婴儿满一周岁。如果生育多胞胎,那么每多一个宝宝,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哺乳假
女职工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产假期满之后申请哺乳假,休至婴儿满一周岁。
2020年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哺乳假不等于产假。
女职工本人要向单位申请哺乳假,用人单位同意后才可以休,也就是决定权在单位。若单位不同意,就不可以休哺乳假。